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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防止利益冲突与反腐败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29 00:00:00


北京金十字医学科技研究中心

防止利益冲突与反腐败规定

金十字发〔2023〕003号

(2023年12月28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修订)

 

一、总则

(一)利益冲突是指北京金十字医学科技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的全职和兼职员工、实习生、志愿者及其他外聘的专家、服务人员等(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理事和监事或合作方的个人利益与其工作身份所代表和维护的本中心利益两者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具体包括经济利益、专业利益、个人声誉等。

(二)本规定旨在规范本中心工作人员及决策与监督人员在对外资助、合作中的行为,防止利益冲突和腐败行为,同时,对合作中的供应商、受托方及其他合作伙伴等(以下统称为“合作方”)及被资助方的相关行为提出指引要求,以维护相应的合法权益以及本中心的合法利益。

二、行为和利益限制

(一)本中心工作人员、理事与监事等应秉公用权、忠于职守,遵守有关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1.在本中心的日常管理和项目资助过程中,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本规定所指的“特定关系人”是指与本中心工作人员和决策与监督人员有近亲属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2.在日常管理的过程中,通过采购、服务合同、劳务合同等形式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3.在进行办公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物资物品、机票、服务的采购过程中,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如收取回扣或礼物);

4.在处理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过程中,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本中心工作人员、理事与监事等应廉洁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1.接受被资助方、潜在被资助方、合作方或个人提供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与本中心有利益冲突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2.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者用公款为特定关系人报销或者支付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或者以特定关系人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为由,向本中心的被资助方、潜在资助方、合作方或个人索取资助;

4.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让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5.默许、纵容、授意特定关系人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三、本中心工作人员、理事与监事人员应执行回避制度

(一)本中心的理事、主任、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职本中心监事;

(二)本中心工作人员及理事在参与评审和决策被资助项目时,需要回避有利益冲突的项目申请的评审与相关决策;

(三)其他有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事项。

四、监督实施

本中心工作人员、理事与监事等应自觉遵守防止利益冲突机制。本中心各级管理人员都要以身作则,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

(一)本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心负责人主动报告本人或他人可能涉及利益冲突的相关事项。

(二)本中心加强对工作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执行防止利益冲突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三)本中心理事与监事、工作人员若违反上述规定的,应立即停止相应行为,所得全部财产性利益应当上缴,用于发展与本中心宗旨有关的事业,所得全部非财产性利益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若违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则按照法律交由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四)对违反本防止利益冲突规定的中心全体工作人员,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解聘。

五、反腐败的具体规定

(一)政府部门公职人员只有在以个人专家的身份参加本中心组织的公益活动,在提供了要求的专家服务以后,才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支付专家费。如果政府部门本身是作为公益活动的主办方,或政府部门公职人员只是代表部门或个人参与公益活动,则不得向该政府部门参与的公职人员支付任何专家费或报酬。遇到特殊情况,应与本中心负责人商议后决定,不得自作主张。

(二)与被资助方、专家或合作方签署合同、协议、谅解备忘录等时,在条款中都要包括反腐败的内容,具体规定如下:

协议双方应遵守所有适用于自身的法律、规章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反腐败和/或反贿赂的法律法规。不仅限于此,还包括:协议双方不得为了直接或间接地说服或影响任何政府官员或个人以帮助任何一方获得或保留任何合同、租赁权或其它的待遇或优惠条件,而向这些官员或个人提供、支付、承诺或授权支付货币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

(三)对外反利益冲突和反腐败

本中心对工作人员及理事、监事严格禁止利益冲突和腐败行为,同时中心也致力于在其外部环境中倡导反利益冲突和反腐败:

1.倡导并支持各种合作方和被资助方在合作范围内建立相应的防止利益冲突和反腐败机制。

2.被资助方在申请或接受本本中心资助中,如对本中心工作人员实施任何有违本规定的行为,则中心有权单方无条件终止资助,要求其退回全部资助资金,并视情节严重性选择诉诸法律,并对外公示相关调查情况。被资助方在其他活动中因实施严重的利益冲突和行贿行为而被起诉或行政处罚,一经查证属实或已导致资助项目的公信力受损或项目执行和成效受到严重影响,则本中心有权暂缓或终止资助。

3.本中心的供应商、服务方、合作方等在与本中心合作中,如对本中心工作人员实施任何有违本规定的行为,则本中心有权单方通知终止合作。如合作方在双方合作对外开展的项目中发生行贿或收贿等腐败行为,造成恶劣之社会影响,从而损害合作项目及或本中心声誉或利益,本中心有权要求该违规合作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纠正、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本中心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及纠正的有效性决定是否终止合作。

六、附则

(一)本规定自本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中心。